中国半导体协会通知会员单位,海关总署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以流片地为原产地。进口报关需备PO证明材料,建议申报原产地时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具体标准参见《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