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AI版权图片案宣判:作者有创新设计,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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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

图片由派生万物AI生成

苏州常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认定原告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判决侵权方在其自媒体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2023年2月,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Midjourney,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生成了“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图片,在迭代过程中利用图片处理软件进行数次手动修改,最终完成作品《伴心》,发布于其小红书账号,并在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

此后,某技术公司在自己的小红书等账号上多次发布爱心气球模组安装视频及图片,内容与《伴心》高度相似,仅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对应的东方明珠等存在差异。另外,某房地产公司在微信推文中使用该图片,并在商业区湖面建造了半个爱心气球的立体装置。林某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据常熟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该案审理中,该院审查了案涉AI软件用户协议,明确用户协议约定,使用软件服务生产图片作品的资产及其权利属于用户,并当庭登录创作平台,对登录过程、用户信息以及提示词修改等图片迭代过程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同时,认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权限于该图片,某房地产公司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据介绍,该案为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胡越表示,作为全国“AI版权图片第二案”,该案的判决丰富了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强调了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能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对创作者而言,判决明确了利用AI工具的创作在有创新性设计、表达的前提下,对作品拥有著作权。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的价值链条中,用户从操作者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利于激发人们创作更多高质量、有创新性的作品。

专家:AI时代人类的角色或转向“创作架构师”

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领域被广泛应用,知识产权归属等法律问题成为热点。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孙平表示,作为我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司法案例,本案具有重大学理和实践意义。从《著作权法》维度看,通过对创作者的实际智力投入和作品独创性的检验,进一步厘清了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关键标准。从产业维度看,“过程控制+结果独创”的双重标准为AIGC驱动的新兴创意产业提供了稳定的合规预期。

他表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技术创新与法律法规碰撞的缩影,在全球范围内,从学界到司法与执法部门,以往多持“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立场,近年随着生成式AI的普及,开始转向更具包容性的“光谱式”认定标准。常熟法院将法律评价聚焦于人类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后期加工”全流程中的智力投入,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林某对AI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性控制与个性化表达,避免了将AI工具等同于传统创作工具,又防止将模型贡献与人类贡献混为一谈,为界定人机协同的创作层级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

他认为,生成式AI的创作效能以指数级提升,人类的角色正从直接的创作者转向“创作架构师”,通过策略性提示词设计、多轮结果筛选和后期精修实现创造性控制。这种分工模式的流动性特征,要求法律放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机械坚持,转而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法院在认可AI工具用户著作权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将保护范围限于平面图片而非立体装置,既体现了对创意表达与思想二分原则的坚守,也维护了技术工具在不同产业场景中的合理使用空间。